本报消息 近日,《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经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确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在保护措施方面,条例规定实行分类保护,确定保护单位,完善项目名录,建立专家库,采取数字化保护,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等。
在政府投入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区)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明确具体用途,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补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