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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操纵“网络水军”案

【案情回顾】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间,杨某鹏利用其注册的某固传媒公司、某意科技公司、某固科技公司等公司研发的平台,招募数量庞大的兼职人员充当“网络水军”,并通过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养号”等方式,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以及通过在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等方式删帖以降低针对特定作品、商品的负面信息热度的业务。

经调查,杨某鹏等共“养号”1294个,完成“转评赞”“直发”任务24万余条,任务金额合计896万余元;完成“投诉举报”任务1200余条,任务金额合计19万余元。另,杨某鹏、某固传媒公司等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删帖服务的行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

江苏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24年7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杨某鹏等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00万元;杨某鹏等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并注销相关网络账号1294个;杨某鹏等四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点评】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加之受利益驱动等因素影响,网络虚假信息呈泛滥态势。为规制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等行为,刑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针对性作出明确规定,依法惩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

对于公民个人而言,面对网络虚假信息的传播,由于损害的非显著性、权益受损证明的困难以及维权成本的高昂,难以独自有效应对,私力救济途径显得捉襟见肘。鉴于此,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相关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对此类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例通过公益诉讼制度对互联网虚假信息治理问题进行了探索,提出了可行的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方案,明确了网络虚假信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公益侵害属性等法律适用规则,是司法规制网络虚假信息的一次有益尝试,也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提供了司法路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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