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华驾驶粤澳两地牌照汽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客车进境通道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工作人员在依法进行检查时,从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一批。对此,易某华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万元。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易某华犯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点评】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根据生物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要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可以说,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事关生态安全,是一场没有硝烟的生态战争。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会极大危及本地物种生存,加快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的丧失,造成巨大的生态环境和经济损失,危害性极大,已经到了需要动用刑事司法手段予以制裁的严峻程度。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加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本案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犯罪大要案,通过案件的办理形成法律震慑,引导公众了解外来入侵物种,提高全社会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生态安全意识,从源头上减少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违法犯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