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经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而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投票选举产生。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这是关于间接选举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是关于直接选举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规定了两种方式,所以我国的选举制度采取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是与等额选举相对的,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我国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时,各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实行差额选举,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等额选举。否则,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是无效的。
无记名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也称作秘密投票,是指选举人在参加选举时采用不公开的投票方法,亲自书写选票,在选票上不署自己的姓名,并亲自把选票投入密封的票箱。与无记名投票相对立的是记名投票,如以举手、鼓掌、起立等公开的方法进行表决。无记名投票较之记名投票,其优越性在于选举人能更为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干扰,毫无顾虑地选举其愿意选举的人。无记名投票包含以下含义:一是秘密填写选票;二是不在选票上标示自己的身份;三是投票时不显露自己的投票意向。
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为保障选民充分自由行使选举权,法律还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自《人大代表怎么当》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