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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首次确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对数据持有司法证明效力案

在全国首次确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对数据持有的司法证明效力。

——摘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数据知识产权是目前正在试点流通交易的一种数据权。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北京、上海、浙江等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作为重要方式,探索数据确权新路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首次被认定具有司法效力,可以证明数据集来源合法、享有相关财产性利益。在目前数据权益相关立法缺失的情况下,该案作为数据领域首例公开的不正当竞争案例,在数据利益保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数据确权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在本案中,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人工智能领域数据服务的科技创新企业,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录制了1505小时普通话收集采集语音数据。2021年,原告发现同样从事人工智能领域数据服务的被告非法获取该数据,并在其官方网站向公众传播该数据,允许网络用户随意下载。

原告公司认为,原告是案涉数据集的首次制作人和合法权利人,依法享有数据权益。虽然数据权益保护制度尚不完善,但数据权益是明确应当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被告与原告同属数据处理行业从业者,有竞争关系,被告通过网络实施非法获取、复制、传播案涉数据等侵权行为,且主观存在过错及恶意,被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则从数据集的公开性、法律保护的缺失,到数据收集和转售的合法性,以及与原告数据集的差异性等方面,全面反驳了原告的主张。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已经对案涉数据进行了去标识化处理,案涉数据无法识别到被采集者个人,即仅拥有案涉数据难以对被采集人个人造成实际损害,可以认定原告收集语音数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交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能够证明案涉数据集系由原告收集且持有,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作为原告享有数据财产权益的初步证据,也可以作为其数据收集行为或数据合法性来源的初步证据。被告行为违反了数据服务行业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扰乱了数据服务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和合理维权支出23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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