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其林”商标侵权案、侵害“嘧啶胺”技术秘密案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摘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汇某公司主要从事精细化学品生产和销售,掌握有工业化生产嘧啶胺产品工艺技术。志某公司也从事化工产品研发、制造和销售,张某扬为该公司副总经理、董事,负责技术研发工作,并持股7%。
2011年年初,张某扬了解到汇某公司生产嘧啶胺产品的环评公示信息后,使用化名进入汇某公司工作。在掌握汇某公司生产嘧啶胺产品的技术信息后,张某扬借故从汇某公司离职,回到志某公司开展嘧啶胺工业化生产项目建设。此后,志某公司未经中试即批量生产嘧啶胺产品。
2014年7月,汇某公司就张某扬涉嫌侵犯其技术秘密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一审、二审,2020年7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张某扬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021年3月,汇某公司向武汉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志某公司、张某扬停止继续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生产嘧啶胺的技术秘密,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支出170余万元。
武汉中院一审认为,汇某公司主张受到侵害的技术信息在志某公司现场查获的材料中均有反映或体现,且在张某扬被判决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后,志某公司仍在生产、销售嘧啶胺产品,张某扬和志某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汇某公司有权主张本案民事诉讼发生的维权费用,在刑事案件中支出的鉴定费、翻译费、律师费等费用亦有权主张赔偿。武汉中院一审判决:志某公司赔偿汇某公司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张某扬在7%的责任范围内对该项赔偿负连带责任;志某公司、张某扬连带赔偿汇某公司维权合理支出160余万元(含刑事案件中产生的鉴定费、律师费和翻译费14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扬和志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诉讼过程中,张某扬、志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本案是我国首例支持权利人在侵害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追索刑事案件代付鉴定费的案件。在确保鉴定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的开展鉴定情况下,通过支持权利人在后续民事侵权赔偿中一并请求被告负担刑事案件中代付的鉴定费等费用,既有效解决了侵害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委托鉴定启动难、鉴定费用无着落等实际问题,也避免了在权利人提出的商业秘密侵权主张不成立时委托鉴定费用仍由公共财政支出负担的情形,为我国司法机关处理侵害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提供了可靠的参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