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院审理“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侵权案,让城市留下“烟火”、留住传承。
——摘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持有注册商标“半城烟火半城仙”的福建省泉州市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先后于2021年8月28日、9月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半城烟火半城仙”的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分别为第35类和第43类。
2023年,广告公司发现泉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在“抖音”平台上的“人间烟火小半仙(泉秀店)”店铺上传了多张带有“半城烟火半城仙”文字的宣传图片,售卖茶饮、果汁等饮料。广告公司因此认为餐饮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权,将其起诉到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支付维权费用等合计10多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餐饮公司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其赔偿广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6000元。
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餐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10多万元。
广告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开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共申请注册了97项商标,类别涉及23个种类,商标标识涉及“半城烟火半城仙”“桑莲法界”等文字或图形,其中部分商标已获准注册、部分商标被驳回、部分商标尚在等待实质审查。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半城烟火半城仙”作为公共文化资源,是宣传泉州文化、展示泉州形象的名片,具有非独占性和非排他性,应属于群体共有,以方便公众自由使用和传播。
广告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时正值泉州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之际,作为泉州本地企业,理应知悉“半城烟火半城仙”作为泉州城市形象的代名词所具有的广泛社会影响力。但广告公司仍申请注册,意图借助泉州申遗及文旅热度将公共文化资源据为己有并以此牟利,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涉案商标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然而其权利基础具有重大瑕疵。广告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取得商标注册,并依据不当获取的权利向他人主张权利,构成权利滥用,因此最终判决广告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