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对所有推荐产生的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这个阶段介绍的根本目的在于帮助选民酝酿、协商,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第二个阶段是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这个阶段介绍的目的是帮助选民选好代表自己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大代表。因此,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工作贯穿于整个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和投票选举代表前的各个阶段。
介绍代表候选人应遵循的原则
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对待。在对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不管是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提名还是单独提名的候选人,或者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都应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后,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情况介绍的程度和形式及手段的利用,包括介绍的时间、内容、形式等应大体相等,不能因人而异,厚此薄彼,带有倾向性。
第二,客观原则。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内容要实事求是,力求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准确,对候选人过去取得的成绩不能夸大,也不要隐瞒存在的不足。特别是针对选民提问,应当实事求是地回答,不能欺骗选民。
第三,良性竞争原则。不得搞相互攻击,努力营造和平、非对抗性的竞争,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特别是不能机械模仿西方所谓的“独立候选人”,脱离组织非法进行宣传、拉票。
介绍代表候选人的主体
一是选举委员会。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还有一个组织的义务,即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二是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选举法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另外,选举法还规定,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三是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选民。选举法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另外,选举法还规定,作为推荐者的选民应向选民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四是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选举法还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需要指出的是,选举委员会应对所有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而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只限于介绍各自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则仅限于介绍自己,不得对其他代表候选人进行攻击或者诋毁性宣传。
(选自《人大代表怎么当》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