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选民证
选民资格确定后,选举委员会决定采用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的,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制作选民证,由选区工作组负责向选民颁发。选举委员会决定采用凭身份证领取选票的,可不发选民证。
参加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是整个选举过程的核心环节,也是选举活动中程序性和技术性最强的环节。投票环节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能否顺利产生,关系到整个换届选举工作能否圆满完成。
作为选民,可以亲自填写选票并把选票投进选票箱,亦可以委托自己信得过的选民代表代为投票。代为投票的选民应按委托人的意思进行投票。
实践中,选民参加选举投票,有投票站、选举大会、流动投票箱三种方式。前两种方式是主要的,最后一种是补充。根据选举法规定,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才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
选民在领取选票后,在写选票前,应弄清楚应选名额、候选人情况。填写选票,应当规范,不要书写不清楚。选民填写选票,可以在秘密写票处填写,也可在其他地方填写。除委托投票外,选民应亲自投票。
选民应在规定的投票时间投票。如果投票时间结束,选民即使没有投票,也不得投票。投票结束后,监票、计票人员应当立即密闭票箱。
确认代表候选人当选
确认代表候选人当选与否的基本依据或者法律依据是代表候选人是否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
一般情况下,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则当选为人大代表。但是,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在代表应选名额数内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且遇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则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再次投票的,不以过半数为前提,只简单地以得票数多者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
宣布选举结果后,应由监票、唱票、计票人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以选区工作组的名义,上报选举委员会审核。经选举委员会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按选区于投票选举当日或次日用公告形式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选自《人大代表怎么当》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