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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运用监督评价指标体系着力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

■ 李杰刚 高 龙 李 义 李 婧 (河北)

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是党中央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围绕提升国有资产监督实效,积极探索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监督试评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不仅为人大监督提供了有力抓手,也为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分级设计指标体系

让资产监督评价更科学

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包括省政府、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其中省政府是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分级监管主体,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管理部门(单位)。针对三个管理层次分别设置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形成“1+2+2”监督评价指标体系结构,其中“1”指省级总体层面监督评价指标体系,主要监督评价省政府;第一个“2”指省级综合管理部门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分别评价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第二个“2”指资产具体使用管理部门(单位)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分别评价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通过分层、分类设计指标体系,实现对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督评价,整合“统一监督”和“分类监督”两种监督模式,使得监督更加精准有效。

系统梳理确定指标

让资产监督评价更全面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确定6个一级指标,分别是科学规范配置、节约高效使用、推动创新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人大审议意见、修正指标,既涵盖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链条管理流程,又体现了人大监督特点。考虑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环节的具体要求,以及不同管理主体的职责特点,细化确定了13个二级指标,分别是制度健全性、配置科学性、资产管理效率、资产共享共用、推动改革创新、促进整改发展、保障行政机关有序运转、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资产报告情况、整改及问责机制、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加分项、重大调整项。在确定三级指标时,综合考虑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自身管理要求,以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与资产管理密切相关的管理要点,细化分解了30个三级指标,涵盖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等多方面内容。梳理形成较为全面的评价指标,为人大开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评价、质询提供切入点,便于人大全面、系统性地评判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各级主体是否履职尽责、管理有效。

设置创新指标要点

让资产监督评价更有效

聚焦省政府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创新举措、监督评价落实情况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情况,充分吸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要求、新动向,在“推动创新发展”一级指标下设置指标要点,如资产配置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资产运营模式探索举措、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机制等,以考核各级部门(单位)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创新性举措和工作机制。同时,定期对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估自查,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内容传统落后、与新发展趋势不够契合的指标进行修订,确保监督内容与时俱进,不断满足实际管理需求,实现长效监督动态化。通过人大监督模式创新,引导省政府、各级部门和单位关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方向,着眼于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潜在风险,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更为长远的指导和规划。

推动指标试用纠偏

让资产监督评价更可行

为保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能够切实用于工作实践,在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后,组织选取5家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单位自评、资料审核和现场调研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试评价,充分检验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可用性。试评价发现当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存在机制不够完善、职责不够清晰、制度落实有待加强、历史遗留问题亟须解决等问题。结合以上问题再次对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完善,并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资产管理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确保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具有可操作性,为后续监督评价全面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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