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选举法等法律规定,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当选代表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满18周岁、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即使当选也不具备人大代表资格。
选举程序是否合法 选举日及相关法定日期的确定是否合法。在间接选举中,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是否少于两天、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印发全体代表,是否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在直接选举中,是否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15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7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等;选民申诉的处理是否遵循有关程序等。
是否进行差额选举 代表候选人名额应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选举是否有效 在直接选举中选举有效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参加投票的人数必须占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二是当选代表应获得全体投票的半数以上。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在间接选举中,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是否存在破坏选举的行为 选举过程中如存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代表,或者对选民、代表进行暴力威胁等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其当选无效。
是否接受境外资助 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述规定的,即使已经当选,其当选无效。
是否有其他违反选举法的情形等 有时,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明显违背我国选举法基本精神的一些行为,也可能导致代表候选人当选无效。比如,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35个选举单位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符合法律规定;在2980名当选代表中,3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依法不确认其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2977名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2023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这个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选自《人大代表怎么当》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