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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

人大代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的这一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人大代表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是人民依法民主选举产生的,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利益,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人大代表是人民的“民意受托者”,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同时也反映原选区选民、原选举单位意见建议和利益诉求。作为“民意受托者”“人民的代言人”,人大代表在履职期间,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捍卫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人大代表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也要代表和反映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意愿和要求。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这一特殊法律地位具体来讲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第一,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拥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各级人大代表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人大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没有人大代表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就很难发挥作用。在会议期间,人大代表要依法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集体行使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监督、人事任免、决定重大事项等各项职权,通过表决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项决议、决定。在闭会期间,人大代表还要积极开展有关活动,如视察、专题调研,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联系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听取原选区选民、原选举单位意见,并带头宣传和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等。因此,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在人大工作和活动中,始终处于重要地位。

第二,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执行代表职务,意味着这一职务是国家公职,不是为个人利益、特殊利益服务的。因此,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必须以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为前提和目的,全心全意地为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服务。在履行职务时,要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关系,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处理选区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关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法律规定办事。

总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与西方议会制国家的“议员”有本质区别,各级人大代表通过直接选举程序或间接选举程序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但不能仅代表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利益,更不能代表任何特殊利益,而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要将局部利益,区域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有机地结合和统一起来。

(选自《人大代表怎么当》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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