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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浩 (四川) 助力代表工作迈上新台阶 贯彻新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律。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自2025年3月12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在1992年颁布施行的代表法基础上作的第四次修改,更加契合新时代党中央对代表工作的要求,更加便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代表工作,更有利于277万多名五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行权。结合近期学习,笔者对代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梳理,归纳起来有五个方面特点。

强化代表政治属性

新修改的代表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更高政治要求。首次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总则,明确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切实引导代表提高政治站位,履行政治责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深化“两个联系”机制

新修改的代表法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等重要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密切联系代表,“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加强同代表联系,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联系代表制度,定期组织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统筹安排人大代表参与国家机关相关工作和活动,切实建立起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制度机制,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

新修改的代表法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重要要求,与地方机构编制改革衔接,对代表工作机构和代表工作计划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切实增强代表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

规范闭会期间代表活动

新修改的代表法结合各地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实践,进一步完善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明确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定期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可以根据安排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调研,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应邀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有关会议,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乡镇人代会,切实扩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参与面,充分凝聚代表力量、发挥代表作用。

夯实代表履职保障

新修改的代表法与地方组织法有效衔接,细化代表履职保障。明确代表履职时间保障,细化差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补贴,建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运用智能化手段建立健全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增加对身体残疾或其他行动不便代表的履职帮助,切实为代表学习培训、依法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充分激发代表履职激情与活力。

此外,新修改的代表法还对代表在会议期间的活动、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代表履职监督、衔接监察体制改革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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