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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本报消息 近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在家庭保护章节,条例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不得实施的行为、应当及时预防和制止的行为。具体来看,应当及时预防和制止并进行合理管教的行为包括:打架斗殴、欺凌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阅览、观看、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宣扬含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及相关网络信息,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等。

在社会保护章节,条例明确,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文身。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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