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 莹
目前,北京正在组织各级部门开展行政检查主体的审核及公布。近日,北京市司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多部门就《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行政检查主体将全部公示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卫东介绍,《实施意见》重点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低效检查等突出问题,对本市各级机关实施行政检查进行了规范。
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主体乱”问题,《实施意见》明确了三类主体可以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即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同时严禁各类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等第三方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行业商会、协会等组织不属于行政检查主体,不能实施行政检查。
“本市正在组织各级部门开展行政检查主体的审核及公布工作。该项工作完成后,遇到入企检查,企业可以在各区政府、各市级部门门户网站的‘行政执法公示’栏核实相关单位是否属于行政检查主体,如不属于,可以拒绝接受检查。”张卫东说。
社区工作者不得入企检查
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人员乱”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只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或警察证件的人员可以入企实施行政检查。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等不具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也没有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入企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聘请的第三方机构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协助和辅助工作,但严禁在没有执法人员的情况下单独入企。
张卫东介绍,企业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扫描证件二维码,如果无法出示证件或扫描二维码发现证件失效,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检查须“亮码通知照单检查”
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随意检查和重复扰企问题,《实施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要求各行政检查主体每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年度检查计划,并由市、区政府对年度入企检查总量和检查频次上限进行控制,计划外的各类专项检查必须报市、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减少检查随意性。
二是全面推行“扫码报到、亮码通知、照单检查”制度。“如果执法人员无法出示检查码或与综合监管系统查询的检查码不符,企业可以拒绝执法人员入企检查。”张卫东说。
三是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要求积极采取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监管,能够采取非现场方式检查的事项,不再入企检查。同一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尽量采取“一次入企、一表通查”的方式;鼓励多个部门采取跨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实施入企检查,减少多头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据《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