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审结了福建省首例跨境破产和解案件。厦门破产法庭创新跨境破产审理机制,拓宽司法协作深度与广度,推动跨境破产纠纷实质化解。
案涉的香港某公司在香港进入强制清盘程序,而该公司主要财产为内地法院生效判决所判令的一笔保险赔偿款880万元及利息,且该财产已被一海事法院另案执行划扣。
对此,香港高等法院向厦门中院发出《司法协助请求函》,清盘人据此申请认可该公司的香港清盘程序及清盘人身份,并允许其在内地履职。
案件审理中,厦门破产法庭充分发挥跨境破产试点法院的作用,以审理认可香港高等法院强制清盘程序为基础,使用线上线下结合的形式依法组织清盘人、内地债权人听证,加强与执行法院协同推进,积极促成各方达成和解意向,并依托执行程序落实履行,清盘人以和解为由撤回破产司法协作申请。
这起跨境破产纠纷的成功审理,为跨境破产中实质化解纠纷提供和解方案参考,具有多重意义: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内地财产处置为核心,扣除两地程序费用后剩余财产按债权比例分配。该方案注重香港清盘程序与内地执行程序衔接,兼顾双边司法程序中各自债权人权益,按照费用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分配财产,为跨境破产中实质化解纠纷提供了“费用核算—权益协商—程序合规”三段式和解方案参考。
同时,厦门中院与执行法院联动协作,明确执行划扣财产性质及其与跨境破产程序的关联性,达成暂缓执行分配程序共识,为和解协商争取时间和空间,最终依托执行和解程序落实履行,为跨境破产中开展调解工作提供流程模式参考。
此外,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未明确规定的撤回申请情形,厦门破产法庭聚焦和解协议效力、程序终止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等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将撤回申请的法理基础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相贯通,准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与第一百五十七条作出准许撤回申请裁定书,可为跨境破产中准许撤回申请提供文书样式参考。
本案的成功审理,不仅彰显人民法院在跨境司法协作中的主导性与专业性,还进一步推进厦门中院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试点工作进程,形成了跨境破产和解案件审理可借鉴经验,有力推动两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并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跨境破产协作机制作出了有益探索,有助于厦门加快打造新发展格局节点城市。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