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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小过重罚”损害执法公正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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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新闻: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一餐馆经营者因发布“蛤蟆汤”等菜品视频,被开出45万元罚单的消息引发关注。7月15日,针对此事,山东省临沂市联合调查组发布了情况通报。经调查,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处罚证据不足、执法程序不当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对该行政执法行为予以撤销,对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名相关工作人员作出停职处理。

“说罚就罚、说撤就撤”行政任性暴露无遗

■ 董宏达

一条“蛤蟆汤”视频,引来45万元天价罚单;一个“拒不配合”的仓促认定,两日内便下达处罚告知书;一次悄然撤回的处罚决定,却在舆论关注后才浮出水面……当地这起“过山车式”的执法风波,将“说罚就罚、说撤就撤”的行政任性暴露无遗。

执法岂能“指鹿为马”?小餐馆经营者拍几张菜品图发到网上,既无店铺链接,也无推介引流,却被定性为“非法广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商业营销宣传的指导意见》,经营者通过自有媒介客观展示商品信息,不构成广告。罔顾法规的机械执法,无异于将“展示”强行扭曲为“广告”。

程序正义岂容“两日速成”?3月22日接到配合调查通知,3月24日便以“拒不配合”为由开出顶格罚单,短短48小时,当事人连申辩都来不及组织,执法者便已单方定论“鉴于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从重处罚”。如此“神速”,不仅违背行政处罚法关于告知、陈述申辩权的要求,更暴露出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

“过罚相当”岂可沦为空谈?45万元罚单之于小餐馆,无异于灭顶之灾。相关部门多次强调要杜绝“小过重罚”,强调处罚须与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一条普通菜品视频,既无虚假宣传也未扰乱市场,何至于招致如此重罚?处罚的“任性加码”,折射的是权力分寸感的丧失。

更令人忧心的是“说撤就撤”的草率善后。通报称,5月12日便决定撤销处罚,但据餐馆经营者张女士回忆,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通知她们过去协商,“当时没提撤销处罚这件事,也没有给一个书面通知。”直至近日舆论哗然才公开。这种“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应对,不仅未能挽回公信力,反而暴露出当地执法决策的随意性:当初“拍脑袋”开罚单,如今又“急刹车”撤销处罚,执法的权威性何在?

执法公信力需用严谨与温度共同浇筑。监督问责必须“长牙”“带电”,对任性执法、程序违法者严肃追责,倒逼依法行政;提升基层执法专业度,强化法规培训,杜绝“理解偏差”下的权力滥用;建立执法“容错”与沟通机制,对小微主体多一点包容审慎,让执法在“有力度”的同时更“有温度”。

小餐馆的遭遇绝非个例。唯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每一次执法都经得起法律与民心的双重检验,才能避免“45万元罚单闹剧”重演。执法的威严,从来不在“雷霆万钧”的重罚,而在“不枉不纵”的公正。这既是对小微经营者的守护,更是对法治信仰的捍卫。

对任性执法既要个案纠偏也要制度性防范

■ 李英锋

任何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必须讲证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如果执法者连事实都未查清,就给出拟处罚的结论,行政处罚就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很容易变成乱账、糊涂账甚至冤枉账。涉案执法人员仅凭饭店经营者发布的“蛤蟆汤”视频,就“脑补”餐馆经营者的违法事实,并作出拟高额处罚告知,完全背离了行政处罚最基本的“事实原则”。而缺乏事实支撑的每一个行政处罚步骤,哪怕只是拟处罚告知,都在法律层面站不住脚。

程序正义是行政处罚实质正义的保障,执法程序不当会直接影响执法走向和结果,影响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合理性、正当性。涉案执法人员未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申请组织听证,剥夺了当事人的听证权利,也未在作出不处罚决定后按规定期限送达书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程序存在漏洞。这些程序漏洞架空了执法程序该有的监督、制约、规范、保障功能。“蛤蟆汤”处罚案之所以能顺利走到拟处罚告知阶段,与处罚程序的草率、缺失有很大关系。

近年来,从上至下三令五申规范执法行为,对执法行为的内外监督也呈现日趋加压的态势。在这样的情况下,仍然出现了“蛤蟆汤”处罚案,说明规范执法行为在基层还存在盲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要打持久战。

实际上,据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地方也存在类似问题,也间或出现形式各异的证据不足案件、事实不清案件、程序失当案件、适法错误案件、滥用职权案件。这些执法行为消解了执法的严肃性、规范性、权威性、公正性,损害了执法公信力,也会侵犯企业、公民等主体的合法权益,拉低市场信心,破坏营商环境。

对任性执法既要个案纠偏,也要制度性防范。针对任性执法行为,当然应该发现一起、纠正一起、追责一起。案涉当事人也应积极使用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投诉举报权讲出自己的理由和意见,同任性执法相抗争。法律还针对侵害公民、企业等主体合法权益的执法行为畅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救济路径,当事人也可通过这些路径维权,向任性执法说“不”。

当然,遏制任性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关键是健全日常监督机制。各执法部门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错案追究等制度,形成各环节相互制约的执法程序闭环,并加强执法培训和案件评查,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只有织密制度的笼子,才能让执法无法任性。

维护营商环境须杜绝“小过重罚”

■ 杜恒峰

这起事件不仅是典型的“小过重罚”案例,更是懒政怠政的典型。餐馆经营者只是随手发布了“蛤蟆汤”菜品视频,市场监管部门在未核实、未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依据视频内容就以涉及野生动物(蛤蟆)违法广告为由开出罚单。而且,在未评估所谓“过错”造成的危害程度时,便开出45万元的巨额罚单,这一金额远超小餐馆的承受能力。更值得关注的是,在当事人作出申辩并主动删除视频后,市场监管部门虽于5月12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却未按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书,直至事件发酵,联合调查组介入后,才于7月14日将文书送上门。

“小过重罚”“过罚不当”既违背法治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干扰其正常生产生活。近年来,类似案例多次被曝光,如“老农卖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销售一瓶价值78元的过期红酒被罚款5万元”“盈利2000元的采耳店因‘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罚22万元”等,这些案例引发广泛讨论,其中“趋利性执法”的质疑声尤为强烈,这不仅对当地营商环境造成巨大伤害,破坏地方政府的公信力,甚至还会动摇民众对于法治的信心。

正是认识到这类现象的危害性,近年来国家从多方面作出安排,包括制度规范与立法完善、执法监督与司法审查强化、执法程序优化与柔性治理等,使得“小过重罚”“过罚不当”的现象大幅减少。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处罚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这样既能起到教育警醒的作用,又能保障小微市场主体的持续经营。2025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提出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此外,一些地方检察院部署开展“小过重罚”行政检察专项监督,通过大数据检索出相关线索并跟进处理,有效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有明确制度可循、有大量经验可依的情况下,兰山区市监局为何仍出现“蛤蟆汤45万元罚单”以及低级程序性错误?归根结底,这是懒政怠政所致:其一,以罚代管,企图用罚款的威慑力替代费时费力的管理工作;其二,消极履职,服务意识淡薄,没有平等对待市场主体,无视小微经营主体的困难;其三,有错不纠,未及时解除行政处罚,导致餐馆长期无法营业,损失不断扩大。

要从根本上治理“小过重罚”问题,就必须根治懒政怠政。只有行政执法人员从根本上转变思维方式,热忱真心地服务市场主体,积极营造公正公平的营商环境,才能在轻微违法治理上作出合理决策。如此,才能让市场主体信服,彰显法治权威,激发经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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