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就字面理解,《辞海》的解释是,议案的“议”是商量、讨论的意思,“案”是解决某一问题提出的意见、办法、措施,通称为方案,是带有建议、计划或总结性的文件。
就整体概念而言,《中华法学大辞典》显示,议案是向国家议事机关(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提出的议事原案。也就是国家机关或一定组织开会时列入议程、交付讨论的提案。
这里的议案,是指法定主体依法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并要求对有关事项和问题予以审议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广义的议案,包括法律案、法规案、决定案、决议案、人事任免案、罢免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案等;狭义的议案,仅指法律案、法规案、决定案、决议案等。本条所讲议案是指狭义的议案。
议案这个名称是六届全国人大时开始使用的,在六届全国人大以前称为提案。当时,由于人大代表提出的提案中大量的是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往往是不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而是属于应由政府等国家机关处理的事。因此,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把提案分开,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称作议案,由人大来处理;属于对各方面工作的事,称作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处理。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法定条件和范围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是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提出议案的主体,要符合法定人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提出议案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代表联名提出;二是代表团提出。代表联名的人数是三十名以上;以代表团名义提出议案,应当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联名人数为十名以上、乡级人大代表联名人数为五名以上。
第二,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内容不能超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
第三,必须是要求列入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根据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全国人大代表议案的范围,主要包括:(1)制定法律、修改现行法律和解释法律的议案;(2)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宪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议案;(3)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对凡属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务,以及其他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应作为议案向全国人大提出。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议案的范围,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参照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范围来把握。
(选自《代表法解读与适用》一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