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为地方志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 本报通讯员 田胜平 陈道品

地方志是重要的地方文献,具有“存史、资政、育人”的功能,被誉为“一方之全史”和“地方百科全书”,在中华文明传承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近日,《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突出地方志工作的地位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地方志工作进入转型升级新阶段。调研显示,现行的《贵州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难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引导、规范并推动工作开展。

为高质量推进《条例》制定,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到相关单位进行走访调研,并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同步启动“地方志立法,我有话要说”网络调研活动,广泛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对地方志立法的建议。

《条例》共31条,第一条即阐明立法宗旨,旨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育人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条例》强调,地方志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依法治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修志为用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范畴,对志书、年鉴等内容作出具体规范。

构建系统化管理体系

为构建系统化的地方志工作管理体系,《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负责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人员与经费保障,并制定相应的地方志工作规划。

《条例》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承担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等职责,具体包括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与编纂方案,以及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年鉴等工作。

在编纂权限方面,《条例》明确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统一组织编纂,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协同”的工作机制。

资料性是地方志的基本属性。为保障地方志资料的完整性、系统性,《条例》要求县级以上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资料征集机制,推动落实地方志资料年报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在修志工作完成后,相关机构应将形成的地方志文稿以及所收集的文献资料、音像资料、实物等依法移交至本级国家档案馆或方志馆进行统一保存和管理。

推动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信息化建设

为解决当前方志馆建设面临的财政保障、专业人才、地情资料欠缺等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的开发利用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公众提供更加丰富的精神文化产品。

《条例》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方志馆,或依托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合作共建。同时,支持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方志驿站、方志文化室、方志文化长廊、村志(史)馆等基层载体,拓展地方志服务的覆盖面。

为更好发挥地方志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条例》强调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地方志资源的开发效率和利用水平,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将地方志工作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深度融合,丰富地方志数字文化产品供给,推动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

版权所有 ©2022 人民代表报 rmdbw.cn 晋ICP备12007816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