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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撤回议案的规定(四)

代表行使提议案权应注意的问题

提议案权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多年来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实践,代表提出议案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议案。人民代表大会所议之事以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和事项为基础和内容,所决之事应能够体现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提出议案往往是重大决策和重要立法的开始,意义十分重大。所以,代表应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意见,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代表可以将提出代表议案与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相结合,把参加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的过程,作为酝酿、起草议案的过程。在此基础上,经过研究和论证,依法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议案,而不能简单地把他人起草的材料,直接作为议案提出。要避免空洞和不着边际的议论,应尽量具体化。代表提出议案应当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站在全局的高度,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近期与长远的利益关系,不能只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向国家要项目、要投资。

二是根据本级人大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因为只有符合本级人大职权范围的议案,才有可能列入会议议程。从实践看,代表向本级人大提出的议案,有许多都不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的事项,如有的是属于政府、法院、检察院职权的事项,有的属于上级国家机关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职权的事项,有的是一般工作问题等。这种情况需要人大代表注意,也需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多做工作。

三是要注意切实提高议案质量。近年来,有的代表提出议案时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有的议案只有案由、案据,没有明确具体的方案;有的代表提出立法议案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法律草案或者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等。这样的议案既不可能列入会议议程,也难以进行研究处理。

四是提出议案应当共同负责。代表联名提出议案,不是简单的共同签名,而应当体现所有联名代表的共同意愿。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过半数通过。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议案内容,以表达其真实意愿。如领衔代表可以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签名提出。应当杜绝或者避免提出议案过程中代表转圈签名、参加联名的代表不了解议案具体内容等现象,真正体现代表对提出的议案内容共同负责。

五是对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作用要有正确的认识。有些代表认为用议案形式比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的事项容易受到重视,因此,把本属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以议案的形式提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处理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有着明确的分工,对不同内容的问题,应当用相应的形式去处理。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由人大及政府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处理,同样会受到重视。代表应把议案同建议、批评和意见严格区分,不能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作为议案提出。

(选自《代表法解读与适用》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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