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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一)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1.概念

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评价和建设性看法或要求。

建议是对事情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和措施。批评是对某项工作指出的缺点错误。意见则是对某项事情的看法和要求。

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建议”。

2.特点

代表建议,是代表根据他们所了解和掌握的具体情况,经过深思熟虑后,就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大事务及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它与政务信息、群众来信来访相比,具有独特的内在属性和鲜明特点。

一是代表性。从普遍性上看,代表提出的建议,是他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同群众联系等活动中,反映出来的群众共同意愿,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从特殊性上看,建议具有很强的地方、行业及阶层特色,可以反映出各个不同类型地区、行业和阶层的特点。

二是群众性。建议来源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把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新成就,对宏观决策的新建议、新要求,以及基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集中起来,经过筛选、分析、研究后提出。同时,建议是以反映人民群众呼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目的。

三是整体性。有不少建议是代表在集体视察期间,经过调查研究、参观考察后提出的,有的是经过代表小组讨论形成的,可以说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四是组织性。建议的产生、提出、处理,都是根据法定程序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的。

3.作用

一是决策反馈。建议的跟踪反馈有利于相关部门见微知著,不断完善现行决策,避免和克服决策与实践脱节。

二是推进改革试验。建议具有总结经验、深化改革的作用。人大代表生活、工作在改革第一线,通过提出建议,反映各地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宏观决策的建议和要求,有利于深化改革。

三是反映社情民意。建议能够直接反映基层和群众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和敏感性的社会问题,以及群众思想动态和社会动态。

(选自《代表法解读与适用》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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