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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督学任职条件 增加“专项督导”内容

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二审《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

本报讯 (记者阎晓峰) 根据年度立法安排,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7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及其审议结果的报告进行二审。

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制定该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对于构建公平优质教育体系、推动山西省教育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督学的任职条件十分必要,应符合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在草案中增加“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为督导对象。

对于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等实施程序,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增加“专项督导”内容,并根据实际,增加“提前十五日发出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等有关程序规定。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要根据上位法进一步完善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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