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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修订道路运输条例

加强“互联网+道路运输”新业态监管

本报消息 7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决定》。新修改的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在道路运输数字化改革方面,条例要求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车辆、驾驶人员、订单、乘客评价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条例还明确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按照规定将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和从业人员、承运车辆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

另外,条例规定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农村客运车辆、客运出租车、冷藏保鲜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等。

为了加强“互联网+道路运输”新业态的监管作用,根据条例,将定制客运、网约出租车客运纳入调整范围,并创新监管方式。

此外,条例明确驾校对聘用教练员的管理要求如“不得聘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十二分记录、有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同责以上事故记录的人员担任教练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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