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7月28日,新修订的《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经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施行。
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职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本辖区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监护等信息档案,及时上报并给予失学、辍学、失业情况的未成年人帮助等事项。
条例规定,在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制止,正确引导,学校则应及时介入干预,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管理教育措施。对于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条例细化了家庭、学校、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等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置措施,规定了专门学校的专门教育作用,并结合云南实际明确了接受戒毒的未成年人相关管理和帮教措施。
条例明确,依法封存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以及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