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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旅游促进条例

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本报消息 日前,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条例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全域旅游、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主题,明确规划与开发、培育与扶持、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自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责任,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编制长城、大运河、绿色生态屏障区等重点旅游资源和重大旅游项目专项规划,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为了让天津特色的旅游资源活起来,条例规定,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健全旅游资源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对该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适时补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开,推动旅游资源优化整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还规定,该市按照保护优先、强化传承的要求,推进长城、大运河等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鼓励和支持利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等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红色旅游精品项目和路线,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基因传承。

为了保证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条例规定,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对属于文物的旅游资源,应当依法加强保护,保障文物安全。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严格实施资源、生态保护措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壮大产业主体是发展旅游业的根本。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互联互融,创新发展模式,培育全域旅游新业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旅游业,支持旅游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引导中小旅游企业向专业、精品、特色、创新方向发展,形成各类旅游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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