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通讯员马 艳) 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来宾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定节假日期间,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免费停放,具体规定由来宾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目前,来宾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存在诸多不足,如停车场规范建设不到位、公共停车场建设缺乏支持、区域停车泊位供给不足、停车场管理部门职责不清、道路停车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因此,要解决好来宾市“停车难、停车乱”、停车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切实解决来宾市居民“停车难”的问题,条例针对来宾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规定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交通换乘站场、大中型商场、农贸市场等客流量集中的公共场所,以及自有停车泊位严重不足的住宅小区,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临时停车、限时停车以及夜间停车等分时段道路停车泊位。
为了规范来宾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条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为收费停车场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条例还规定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信息。
针对停车场建设不到位问题,条例规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内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与经营性用地一并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单独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场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针对来宾市道路停车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性质,不得停止使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确需改变的,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此外,条例还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违法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移动可拆卸停车设施等障碍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车位每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