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通讯员 赵晓轶
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事关农民根本福祉,事关美丽中国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
乡村振兴,法治先行。8月1日起,《哈尔滨市农村环境卫生条例》正式施行。这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首部有关“三农”的专项地方性法规,是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小切口”立法填补了乡村环境卫生治理方面的立法空白,为绘就美丽乡村新画卷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开门立法
让立法全过程吸纳社会声音
从民声中汲取营养,才能开出幸福的“民主之花”。近年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始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坚持开门立法、问计于民,让立法成为倾听民声、反映民意、汇集民智的过程。
法规立项是立法工作的源头。市人大常委会在一次次深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调研中,通过与基层干部、群众面对面交流,发现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方面存在诸多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这些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基层群众迫切盼望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农村环境治理。市人大常委会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法规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
为做好条例起草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改变以往政府提报议案、人大审议的立法流程,成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立法专班。立法专班深化体验式沉浸式调研,先后深入10个县(市、区)的村屯走访,广泛与乡村干部、农民群众交流,实地察看农村厕所、养殖场、污水处理厂等场所,梳理出影响农村环境卫生的50余个问题。同时,广泛征求各个县(市、区)政府特别是16个涉及农村环境治理的政府部门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重点难点问题协调会,吸纳县(市、区)典型做法,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提请哈尔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随后,条例草案在《哈尔滨日报》、市属媒体“两微一端”、市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立法专班组织召开市、县(市、区)政府座谈会以及专家论证会,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和现有农村实际,及时调整立法定位,突出“小切口”,把立法聚焦到农村环境卫生上来,使法规更有针对性。
为让立法更科学民主、更得民心,在条例草案提请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前,立法专班对条例草案的可操作性进行专题调研,将调研重点放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在条例出台后是否能够有效实施上。调研组梳理出各方主体责任义务,将条款带到村屯、乡镇,走村入户,到村民委员会听取村规民约制度现状,到村民家里倾听沾泥土、带露珠、冒热气的真心话,到散养户家中了解畜养粪污的处理方式,反复检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成为高质量立法的“源头活水”。
聚焦问题
推动建立农村环境治理新机制
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是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的立法导向。条例的出台,紧贴社会实际、回应热点难点、注重探索创新,不但解决了现实难题,还彰显了地方特色。
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需要调动各方力量,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条例在完善制度、措施上“放大招”,推动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机制。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农民群众既是直接受益者,也是主要参与者、建设者。为让群众都有意愿、有动力参与到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中来,通过自己的努力,让自己的家园变得更美好、更宜居,条例要求将与农村环境卫生相关的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强化村民委员会基层治理作用,激发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内生动力。
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等与农村环境密切相关的问题是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重点难点,条例规定了具体措施,明确了责任主体,并对部分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强化人大监督职责,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开展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人大对政府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
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适应农村特点的文明实践活动,提振村民精神风貌,培育文明乡风;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评比、挂牌等激励机制,持续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创建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激发村民参与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主动性。
务实管用
让法规更接地气更有温度
条例不分章节,全文共二十七条,覆盖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投入机制、宣传教育、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内容。“立法是一项很严肃的事情,每一句话、每一个字、每一个标点符号,我们都要反复推敲,力求精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确保条例经得起历史、社会和实践的检验。”立法专班负责人说。
哈尔滨市农村地域广阔,各县(市、区)乡村之间差异较大,条例充分考虑这一市情实际,赋予基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工作的自主权,为政府具体实施留出灵活操作空间,使法规更接地气、更有温度。
在垃圾治理方面,条例围绕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的合理配备等内容,作出多项前瞻性规定,在执行上下功夫,确保全面提升乡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村容村貌是美丽乡村的“颜值担当”,条例规定鼓励、引导村民建设体现村庄整体风貌的宜居住房,定期组织开展村庄公共区域卫生清洁公益活动;实施乡村绿化美化行动,依法保护山体田园、河湖湿地、原生植被、古树名木。
提升农村环境卫生水平人人有责,条例规定,乡镇干部、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村民委员会成员及种植大户、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驻村企业等,应当在农村环境卫生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此外,条例还在提高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科学化水平、建立村保洁制度、村民庭院清洁等方面作出具体规范,力求务实管用。
让乡村成为“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宜居宜业之地,是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重点。条例的制定出台,将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保障和推动哈尔滨市美丽乡村建设,用法治思维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效能,擦亮乡村振兴“幸福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