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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应念好“三字诀”

■ 李 涛 (江苏)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地方人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的有效途径,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念好“三字诀”。

念好“学”字诀

一份规范性文件往往不仅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还涉及国家政策和行政业务,乃至于社会常识。这就需要把学习作为开展好备案审查工作的前提。审查人员既要熟悉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业务知识,又要掌握与之相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还要结合本地情况和实际需要甚至个人生活阅历等开展审查,以系统把握规范性文件的核心内容、主要条款和实践要求。同时,厘清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制定权限、程序。在此基础上,向联合审查的工作机构、备案审查专家提供相关学习参考资料,夯实开展备案审查的知识储备。

念好“联”字诀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是某一个机构“包揽”的工作,需要多方面支持。既要备案审查专职机构的承办人员依法开展审查,还要遵循相关规定和流程,交人大相关工作机构、备案审查专家开展联合审查。涉及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主动提出备案审查要求的,还应认真倾听当事方的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面较广,或者多方审查后仍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使备案审查结论凝聚各方智慧、兼顾各方利益,避免审查“虚化”的形式主义,确保备案审查实效。

念好“改”字诀

备案审查是事后审查,审查结论主要包括三种类型,每一种类型均可以组织开展整改。第一种类型是规范性文件涉及合宪性、合法性问题。此类问题需要备案审查机构及时向规范性文件制发单位发出备案审查意见,要求停止相关条款执行并组织开展修改或废止工作,必要时,提请地方人大常委会启动撤销规范性文件程序。第二种类型是规范性文件涉及合理性问题。此类问题可由备案审查机构向规范性文件制发单位提出工作建议,推动组织工作论证,提高相关条款实施的可操作性。第三种问题在备案审查中最为常见。即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表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甚至存在使用错别字、病句等“低级”错误。对此,备案审查机构可向规范性文件制发单位发出工作提醒,促进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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