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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汾河,觉得水更清了,沿岸风景更美了,这离不开省人大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倾情守护。”参与检查的山西省人大代表、静乐县林业局退耕办主任李永军说。
全领域发力 打好治理攻坚战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定管用的法律法规不容易,而将之实施好更难。执法检查组对条例落实情况进行“逐条对账”,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规划管控和保障监督、水资源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保护工作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和检查。
汾河污染问题表象在河里,根子在岸上。贯彻落实好条例,必须将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把绿色低碳发展作为解决汾河治理难题的治本之策。
条例第38条规定:“汾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不得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分散养殖畜禽的,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10月9日,在吕梁市文水县大象村,畜禽粪污综合治理资源化利用项目大象处理中心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生产。据了解,汾河在文水段境内长达29.2公里。文水县有较长的养牛历史,众多养殖户以汾河为水源基地,养殖了大量肉牛。随着养殖数量不断扩大,畜禽粪污一度成为河流污染的主要问题。为此,文水县配套建设9座分布式粪污处置站、4座生物质燃料深加工处理中心,将畜禽粪污变成了生物质清洁燃料和生物质有机肥,年处理能力达142万吨,每年可以替代燃煤16.8万吨,减少碳排放44万吨。
畜禽粪污处置仅是汾河流域4万平方公里生态治理战场上的一角。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山西打响了一场“保卫母亲河”的攻坚战。汾河干流设五级河湖长800余人,全面建立流域堤防安全包保责任体系,加强河湖长制与林长制协同联动,变“分段治”“分片治”为“全域治”;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查核定6207个入河排污口,完成整治5910个;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出台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投资83.07亿元实施汾河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项目,完成水土流失等各类治理面积1603.64平方公里。
汾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条例明确沿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主体在汾河保护、治理、发展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任务、要求、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了一系列部门协同、区域协作机制,为地方政府开展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汾河沿线水利、自然资源、司法等部门联合执法,协作配合,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利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用水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为汾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运城市水务局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与沿汾4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开展防洪能力提升行动、水污染防治行动、生态保护与修复行动、公益诉讼拓展行动等十大行动;临汾市曲沃县政府与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作用,共办理涉水领域案件33件,助推相关部门累计清理污染河道32公里,清运河道垃圾1800余吨……
条例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把汾河保护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整体谋划、系统推进,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并加强对2022年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汾河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22年汾河流域21个国考断面全部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今年1月至10月优良水质断面达到13个,其余8个均为Ⅳ类水质。
全方位体检 正本清源促发展
“汾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但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环保压力较大,仍处于任务复合、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汾河保护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执法检查组成员、山西省水资源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岳鹏翼坦言。
从污水处理设施到生态治理修复工程,从国、省考断面到城市雨污分流建设,执法检查组沿着总长度716公里的汾河“追清溯绿”,检查组检查与各市各部门自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为条例实施情况梳理出一份“问题清单”:汾河保护的法治意识有待提升,一些地方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还存在差距,个别地方还有“重经济发展、轻生态保护”的现象,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还不到位;相关制度机制执行还不到位,落实条例第6条关于河湖长制规定还有差距,河长办牵头、多部门联动的优势还未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河湖长法治意识和履职能力还需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待提高,落实条例第19条关于水资源利用的规定还有差距,流域水资源短缺,部分支流常处于低流量状态,水体自净能力较差,部分市县保障基流生态用水和统筹农业工业用水还有一定困难;水污染防治任务仍然艰巨,落实条例第35条第2款关于雨污分流改造的规定还不到位,部分老旧城区和城中村雨污分流改造难度大,部分区域存在错接、混接排水管网等问题,雨污分流不彻底,污水随雨水直排问题仍然存在……
针对贯彻落实条例存在的6个方面、21条具体问题,执法检查组强调,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汾河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增强汾河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立足永续发展,着眼破解水瓶颈、强化水支撑、确保水安全,全力做好流域治水兴水大文章;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把握关键重点,从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入手,注重点面结合、标本兼治,实现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的转变;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大流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力度,推进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引导、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流域生态保护修复。
“实施好汾河保护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沿汾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汾河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汾河保护的重要意义,认真实施汾河保护条例,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将条例重要条款和规定落到实处。”罗清宇表示。
日落时分,站在汾河晋阳桥旁的观景平台上眺望,远处的西山红霞满天,近处的河面波光粼粼,一艘艘皮划艇正奋楫向前……古晋阳八景之一“汾河晚渡”仿若重现,今日之汾河依然美丽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