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赵冬苓代表说过,有种想哭的感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庄胜春说,参加修改立法法的报道,是参与了“过山车似的”过程。
在这次全国人代会上关于修改立法法的新闻报道有这样一些题目:《立法法三审稿删税率法定引争议》《存废前后96小时,“税率法定”重回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辩法”四天,立法法“税收法定”修订逆转背后》《两字删增见证“中国式立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税率法定”被删96小时后恢复》。这次全国人代会上究竟发生了什么?
■ 阚 珂
2015年的全国两会像往年一样,还是在3月5日开幕,有一项议程是修改立法法。为了让全国人大代表提前了解熟悉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内容,会前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印发给了代表。草案其中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就是说,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不能由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规定。
3月8日下午3时,在人民大会堂万人大礼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了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在会议现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刚刚拿到新的草案。草案将二次审议稿中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修改成了“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在代表和委员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有的代表说,看到这一稿删去了关于“税率”的规定吓了一跳。
对立法法的这一最新修改,事先我很清楚。因为,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在我们的委务会上,我参加了草案的研究修改工作。为什么草案这么改,我们是有说法的。
9日下午3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我与我的同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还有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刑法室主任王爱立一同出席记者会,回答记者的提问。
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们讨论了一整天,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分在各个代表团,听取代表们的意见。从下午开始,我们的工作人员通过网络、传真、电话,向总部报告代表的意见。
10日晚,总部整夜灯火通明,工作人员在分章、节、条整理汇总代表的意见,并且根据代表的意见修改完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第二天,也就是11日,代表休会一天。而上午9点,法律委员会就开始开会,统一审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提出的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法律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在立法法中明确规定“税率”问题的意见十分慎重。
1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第一次会议,讨论修改立法法的问题,决定采纳代表的意见。会后,立即请示中央。中央办公厅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晚上12点前中央将作出批复。
12日上午,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听取“两高”报告。大会结束后,接着召开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会议同意采纳代表提出的修改立法法的意见,在修正案草案中写上“税率”。
12日下午3点,修改后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发到代表手里。代表们继续审议。
13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频道的《新闻纵横》播出了《存废前后96小时,“税率法定”重回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报道,其中有我讲的这样一段话:“立法要很慎重,提到大会上的法律草案都是经过常委会审议过的,在每一次提请审议之前都会作修改,在审议过程中还会作修改。我们这次开会让代表审议,就是让人家充分发表意见,尊重代表的意见才是尊重人民的意见。谁立法?是代表立法!修改是太正常的,而且是应该的。”
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这个故事说明:第一,我们国家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照法定程序立法;第二,全国人大代表是立法的主体,要十分尊重代表的意见;第三,这次修改立法法就是贯彻党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就是一次立法引领改革的实践。
(本文摘自阚珂著《人民代表大会那些事》,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