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前不久,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3年以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省委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的部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际,衔接上位法制定修改情况,统筹“立、改、废”,对省本级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特别是存续时间超过10年未作修改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目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已对截至2022年底有效的237部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共废止法规16部,个别修正或者全面修订法规34部,以高质量法规清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助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条例聚焦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新增要素环境、信用环境两个专章,为进一步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基础。
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上位法修改情况,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河北省建筑条例》,删除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施工合同备案的规定、涉及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完善了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意外保险的规定,进一步为企业“松绑”、为群众“解绊”。
2023年9月,施行20多年的行政复议法迎来一次大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对照行政复议法修改情况,梳理研究近50部全省涉及行政复议内容的法规,并打包修改多元化解纠纷条例、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6部法规,删除或修改各法规中与行政复议法不一致的规定,牢牢守住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红线”。
此外,2023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还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社会信用信息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作出不同程度修改,废止了行政许可条例、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同时,修订《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制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的若干意见》,对法规清理工作作出常态化、制度化规定。
“今年,我们继续把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动态清理列入立法计划中,作为一类项目予以推进。”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金深介绍。今年,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全国范围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将把落实此项决策部署与正在开展的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相结合,继续对全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研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轻重缓急,适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霍相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