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赋予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可以保证人大代表正常参加人大的工作和活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审议议案和报告以及讨论重大事项的时候能够讲真话、讲实话,实事求是地反映社情民意,不受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使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避免代表因为害怕受到法律追究而知而不言、言而不尽、言不由衷或者随声附和,不能忠实地、自由地表达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
根据代表法等法律法规,我国代表言论免责权的适用对象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言论免责权的适用范围是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包括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以及代表应邀列席的主席团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代表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各种会议上发言,也不应受到法律追究。因为,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各种会议,不仅是执行代表职务,还是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和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的一种重要形式,所以在这些场合中的发言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代表言论免责权的主要内容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而追究其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责任。
在我国,赋予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因此这项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各级人大代表都应该加倍珍惜和正确行使这项权利。一方面,要消除顾虑,敢于直言,阐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另一方面,发言要围绕会议议题,遵守议事规则,注意发言的艺术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议事水平。
(选自《人大代表怎么当》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