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方渝 (云南)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这一要求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指明了方向。
现行监督法规定了七种监督方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综合运用法定监督方式,打好监督工作“组合拳”,积累了许多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3年监督工作计划中明确要求,选取若干专项工作报告依法开展专题询问,这为此后多种监督方式的联合使用奠定了基础。2017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实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量化打分测评”的“三合一”监督方式,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力度。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全链条闭环”监督,形成“精心选好议题—拟定详细方案—调研找准问题—听取审议报告—推动改进工作—再次听取整改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的完整工作链。
监督实践证明,单独运用一种监督方式往往难以充分实现监督目的,需要通过多种监督方式的综合运用,形成监督合力,才能切实提升监督质效。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监督方式之间的衔接不畅的问题,导致人大监督整体效果有限。因此,需要构建多方式监督格局,做实监督方式之间衔接,才能发挥监督合力,极大提升人大监督实效。
一是要最大限度发挥常规监督手段效用。建立健全多种监督方式之间的衔接转换程序,将专题调研、专项审议、执法检查、备案审查等多种方式有机糅合,有重点、有选择、灵活地实践运用,针对不同情况敢于和善于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监督,切实提升人大监督“组合拳”的综合效应。比如,可以就同一专项采取专题调研、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开展监督,或者就同一主题对不同监督对象开展监督,以强化效果。
二是要积极探索“互联网+人大监督”新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探索建立互联网监督系统,通过专线强化数据共享对接,实现对“一府一委两院”主要履职情况的实时、动态监督。如预算审查监督方面,通过专项审议、专题询问、绩效评估、代表审查等方式,推动建立完善人大与政府之间有效的财政、审计信息共享制度,推进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
三是要敢用善用刚性监督手段。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加强对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的研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操作规范,尤其是要明确刚性监督的启动条件、操作程序及答复不满意、报告通不过等情况的处置程序,方便实际操作,切实将刚性监督由法律条文变为工作实践。
四是要注重拓展监督与立法、决定、任免等职权的有机结合。人大四项基本职权之间是相互联系、配合行使的关系,有些事项虽然属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对象,但将其列为由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后,对这些事项的讨论决定具有了双重的职能意义:既行使了人大对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的职权,客观上又会进一步强化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比如,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针对报告的内容作出决议决定,或者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决议决定,这样重大事项决定权为监督权的行使确定了具体的事项和明确的权限,监督权则为重大事项决定权产生法律上的实效提供了制度保障。
五是要实施联动监督。组织开展上下级人大联动的重要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代表视察,推进人大工作提质增效。比如,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在水污染防治法、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过程中,全省四级人大联动,五级人大代表参与。
六是要大胆探索人大监督与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新途径,深刻把握人大监督的性质特点,找准贯通协调的结合点,发挥各类监督的专责优势,增强人大监督效能。特别是实现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间的信息互通监督互动,不断健全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打好监督“组合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