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日前经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条例要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目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并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事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管理范围、人口数量、路网规模、航道里程、航道设施、管理车船量等因素,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执法服装、执法车船、执法装备、办公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