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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周“全”之道

■ 仪 仁 姜晨丰 (江苏)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就重大事项决定这项工作而言,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三方面的差距需要补足。一是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充分,甚至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二是事项界定上存在误差,不同地区对重大事项的界定标准有所不同,直接导致地区间重大事项数量存在较大差异,容易发生人大应决定而未决定、政府应提请而未提请的情形;三是决定执行上存在温差,决议决定被动作出居多,对决定执行情况缺少跟踪监督,制约措施刚性不足等,这些都影响了地方人大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笔者认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在于“全”,难点也在于“全”,应紧紧扭住“全”这个关键,对标对表,主动探索,推动人大重大事项决定走深走实、见行见效。

聚焦全链条,推动人大决定履行更加主动。一是认识再深化。对人大而言,应真正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高度,增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党委而言,应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理顺党政机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对政府而言,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密切配合,主动向人大报备重大事项计划,把该由人大决定的事情交由人大来决定,提升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二是能力再强化。注重理论学习,全面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学习经济、科技等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注重队伍优化,着力将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充实进人大队伍,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的质量,为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人才保障。三是方式再优化。加强人大代表与群众的日常联系,明确哪些重大事项必须有群众参与、群众如何及时参与和监督人大决定程序、如何适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重大事项决定流程与决定。同时,围绕重大事项决定权广泛开展宣传,提升社会知晓度,让地方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程序“活”起来。

聚焦全领域,推动人大决定重点更加突出。一是始终与党委、政府合力。“四个机关”重要定位中,“政治机关”居首位。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政治三力”,确保党的治国理政方略在人大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实际行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二是始终与经济发展合拍。经济社会发展涉及多个领域,地方人大力量有限,应重点关注本区域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的重大问题。例如,重点关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如何更好结合本地实际,如何更好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总之,就是要把有限的精力时间用在“刀刃”上。三是始终与人民群众合心。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教育、就业、医疗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也应当是人大代表高度重视的问题。应注重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中,从执法检查和代表评议过程中选择、确定重大事项,排定年度民生实事项目,通过“小切口”撬动解决一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聚焦全过程,推动人大决定质效更加显著。一是把好事前研究关。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了解掌握情况,对调研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对关键性问题进行反复推敲。积极借助专业力量,充分吸收借鉴业内人士、专家等意见建议,对决议、决定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确保决议、决定切实可行。二是把好事中审议关。在决议、决定草案表决中应充分发扬民主,让常委会组成人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采用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对意见比较集中的议案,可在当次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对分歧较大的议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下一次审议,确保酝酿成熟一个、审议通过一个。三是把好事后跟进关。强化备案审查,及时将决议、决定报送有审查权的机关和部门备案审查。强化监督跟踪,常态化组织专题视察、跟踪检查、“回头看”等活动,及时了解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强化结果运用,对拒不执行决议、决定或执行不力的,应敢于、善于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罢免、撤职等刚性手段,切实维护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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