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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做好人大监督事项满意度测评的思考

■ 余 万 (安徽)

满意度测评作为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方法,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依法监督的实践中得到广泛采用,成为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虽然满意度测评工作集中体现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对监督事项满意度情况所进行的表决,但是要取得开展满意度测评的预期效果,实现高质效的满意度测评,笔者以为,不能仅限于会上的一次表决,还要做好表决前后的大量相关工作,比如表决前做好深入调研、沟通交流等前期工作为科学测评提供依据,表决后及时反馈测评结果、持续跟踪监督问题整改等后续工作以推动监督事项高质量发展。

要高度重视满意度测评工作,珍惜测评权的行使。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从监督的角度而言,作为一种评价方式,为监督提供了更直观更可衡量的标准,推动了监督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专门监督与群众意愿相结合,有利于强化监督的力度;从监督对象的角度而言,有利于看到自身的差距,从而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改进工作的针对性。但由于满意度测评事项会涉及多方面的工作,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布于各行各业,很难对所有测评事项都有深入的了解。因为存在不熟悉、不了解等情况,因此在测评中容易出现诸如好人主义的情况,无论对测评事项是否了解,是否真正满意,凡是进行满意度测评,一律只投满意票、只勾满意栏、只按满意键,奉行谁也不得罪的好人主义;诸如主观主义的情况,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尤其对不了解不熟悉的测评事项,仅凭日常印象而不是客观事实作出评价。由此作出的测评显然既不够精准,也应当避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对监督对象负责的理念,高度重视满意度测评工作,珍惜并行使好测评权,使满意度测评的结果反映出人民群众的心声,反映出测评事项的工作成效。

要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做好满意度测评基础工作。满意度测评虽然在常委会会议时集中开展,但是要确保满意度测评的质量,在会议测评之前,就要开展大量的基础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要求,始终把握代表人民群众行使测评权的原则。一是深入开展调研。围绕满意度测评事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主动结合本职工作、日常生活进行多方面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开展调研,运用好线上线下多种调研方式,多渠道收集资料,既要对测评事项与其他地区进行横向比较以了解工作成果的好坏,也要与之前的工作进行纵向比较以掌握发展进步的情况。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在召开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结合“双联”、进“家”入“站”等工作安排,与人大代表和选民进行广泛沟通,听取他们对测评事项的满意度评价情况,并对不满意或基本满意的情况进一步了解原因,有效区分是因为有误解而不满意,还是因工作上的原因导致的不满意,使群众的意见在满意度测评中得到充分体现。三是进行综合分析。根据调研和征求意见的情况,对测评事项进行满意度综合分析,确定在测评中应给予的相应等次。在综合分析的过程中,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共同进行分析研究,以进一步消除个别调研的片面性,更有效保障测评的客观公允。

要有效组织实施,为实现高质效满意度测评提供保障。开展监督事项满意度测评的主体虽然是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但整体工作是在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下实施,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要统筹安排,有效组织实施,积极为实现高质效测评提供保障。一是确定测评事项。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年初确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同时,同步提出满意度测评计划,并就拟开展满意度测评的监督事项逐项明确监督的目的、重点内容、责任部门、测评时间安排等,告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做好前期调研等测评基础工作明确目标和方向,并积极指导他们做好前期准备。二是注重情况通报。人大常委会在尽可能吸收更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到相关测评事项调研活动的基础上,对调研了解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为他们更全面了解情况、进一步针对性开展调研、作出更合理评价提供依据。三是搭建交流沟通平台。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积极发挥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测评对象联系的桥梁作用,搭建好互相交流沟通的平台,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测评事项不清楚的情况、有疑惑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测评对象的解答,为更准确地进行测评打好基础。

要切实做好后半篇文章,提升满意度测评的综合成效。要切实发挥好满意度测评在依法监督中的影响力,提升监督效果,科学准确组织好会议测评虽然至关重要,但不能仅停留于得到一个测评结果,更要发挥测评对工作的促进作用,做好测评的后半篇文章。一是及时总结形成综合测评材料。以满意度评价为核心指标,综合调研情况、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前期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会议审议情况等,形成系统性综合测评材料。二是持续跟踪监督整改。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紧盯反馈问题,持续跟踪监督整改情况,推动问题落实,适时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视察。必要时,还可就整改情况再次开展满意度测评,切实把满意度测评结果转化为推进测评事项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并通过由此产生的可感可知可及的发展成果增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满意度测评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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