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件】
2024年9月10日至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调研报告。这是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地方各级人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相继建立起地方政府债务报告制度,截至2024年11月,已有25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推荐理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人大监督特别是预算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工作的重大部署的重要举措。显示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人大常委会提高政府债务管理监督质效、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坚定决心。同时,也是完善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工作的一次实践创新。
政府债务管理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多次作出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更好统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和稳定发展,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建立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长效机制等。这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18年以来,党中央出台一系列相关文件,有力指导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查批准年度预算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开展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等工作中,将政府债务特别是地方政府债务作为重要内容,提出审查意见,推动健全完善地方政府债务制度;地方各级人大持续推动改进完善预算决算编报,完善政府债务审查监督法规制度建设,并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手段,切实增强审查监督实效。
经过多年来的探索和实践,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但当前,还存在政府债务规模增长较快、部分地方债务风险较为突出、法律约束和追责问责力度不强等问题。这些问题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2024年8月,党中央作出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重要决策部署,印发有关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每年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印发了实施意见;202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这一系列举措无疑是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监督的有益探索创新。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持续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包括法定债务的监督、隐性债务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此外,还要监督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测及改革转型情况。通过加强与政府部门和地方人大的工作联系,加强调查研究,推动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积极稳妥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