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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严格规范和控制涉企业的行政检查,不是不要检查,而是要真正用好行政检查。不能把行政检查当作合法伤害或寻租的一种手段,更不能用来逐利。一些轻微的违法情形,应当告诉企业如何进行合规整改,对于一些可能存在的违规风险,也可以及时提醒,而不是一味地要把实施行政处罚,特别是罚款作为行政检查的目的。同时,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渠道应该是多元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投诉,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进行监督。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一些数字化的方式,比如通过1234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合理的检查能够达到纠正、预防违法行为目的的同时,要注意防范过度乱检查,要在两者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目的还是为了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于有些企业担忧过度检查、乱检查,甚至是逐利检查、任性检查,文件赋予了企业一定的拒绝权。对于一些没有执法资质、没有执法主体资格、没有证件的中介组织,或者一个临时工、网格员、执法辅助人员,在没有出示执法证件的时候去执法检查,企业也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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