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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选举名额如何确定和分配

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划分选区是开展选举的基础性工作,必须依法依程序进行。

确定代表名额

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是人大代表选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具有很强的法律性、政策性和技术性。

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乡级的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000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县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4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5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40名。乡镇人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5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000的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5名。

代表名额的分配

代表名额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县、乡人大代表名额具体分配到各选区。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按一定标准划分的选举区域。选区既是在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中,组织选举、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代表当选后,联系选民、开展代表活动的重要单位。因此,选区的划分对于选民参加选举、代表当选后的活动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划分选区应遵循平等原则、行政区域完整性原则、规模适度原则。选举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举法这一规定,突出了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在实践中,农村基本上是按居住状况划分,城市则主要按生产、事业和工作单位或按居住状况划分。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代表名额的分配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由选举委员会按每个选区应选1至3名代表原则一次性足额分配到各选区。

(选自《人大代表怎么当》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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