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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健康有序的数字消费环境——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为依法治理网络消费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案件审理情况暨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倡议”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并联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出“诚信规范经营 杜绝虚假宣传”倡议。

故意混淆服饰类商品材质概念

刘某在王某经营的淘宝店铺直播间购买6 件睡衣,王某在直播间介绍时宣称,其直播间售卖的睡衣全部为重磅真丝,具体含量为“95%真丝加 5%莱卡”,因为是专柜卖剩下的一两件,所以价格才低。

刘某收货后发现,涉案商品吊牌均显示“95%丝 5%莱卡”,与王某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根据直播录屏显示,被告将商品描述为“95%真丝加 5%莱卡”,并说明“真丝不是人工丝”,原告收到的涉案商品吊牌标注为“95%丝 5%莱卡”,实际为“人工丝”。鉴于“丝”与“真丝”在定义、范围、价值、品质等方面均有区别,被告作为服饰商品销售者,故意混淆”丝”与“真丝”的概念,存在虚假宣传故意,因其宣传导致原告产生了涉案商品为“95%真丝材质”的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购买了涉案商品。

法院认定,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支持了原告退货退款、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直播带货中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对材质概念的认知差异,故意混淆“丝”与“真丝”等概念误导购买,严重损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本案通过查明服饰类商品材质概念中的实质性差异,认定商家混淆概念、模糊商品真实属性的欺诈性,明确了网络直播销售中经营者虚假宣传的法律边界,强化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司法保护,对推动直播电商行业规范化、维护健康市场秩序具有示范价值。

以“仿金豆”冒充“真金豆”

于某在某公司运营的二手交易平台购买林某销售的“黄金 5g 带钢印,纯金”金豆,支付2600 元。于某收货后鉴定结果显示商品铜含量 50.66%、未检测出金的含量。于某向平台申诉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林某退还货款,并要求林某和平台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涉案商品系原告下单后被告林某购自第三方平台,由第三方平台的卖家直接将商品寄送至原告确认的收货地址。经向第三方平台核实,林某购买的商品名称为“金豆古法仿金”,支付的费用为 65.55 元。

法院认为,林某以“真金”的价格销售“纯金”金豆,以“低价”自第三方平台购买“仿金豆”发给买家,具有明显的欺诈意图。

根据二手交易平台的销售记录,林某多次销售相同商品,具有以盈利性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可以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交易平台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虽未支持原告的申诉请求,但尚不构成明知、应知销售者侵犯消费者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故未支持原告要求平台承担多倍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结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情况,认定在二手交易平台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该案也提醒消费者,购买贵重商品时尽量选择证照齐全的品牌商家、电商平台等正规渠道,不要盲目贪图便宜从非官方渠道购买。此外,要注意留存与交易有关的消费凭证。

销售整盒盲盒出现重复款式

被告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上销售某款整盒盲盒,盲盒宣传为“系列场景手办含有8 个常规款,1 个隐藏款”,并提示“本店潮玩盲盒类商品属于特殊类商品,盲盒商品随机发货,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张某下单购买后客服答复整盒内的手办款式“不会重复”。

原告张某购买该整盒盲盒后发现其中一款重复,向某公司申请全额退货退款被拒。张某认为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被告客服虽然在答复原告询问时称涉案商品款式不重复,但宣传时并未明确宣传款式不重复,案涉情况并不会对原告下单时购买行为产生误导。在原告反馈需求时,被告亦积极处理,同意对重复款式商品进行更换,故涉案情况由装盒错误所致的可能性较高,难以认定被告系故意而为之,意图欺诈消费者下单消费,尚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综上,法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欺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随着盲盒销售的日益火爆,盲盒类商品的销售模式也逐渐迭代更新,本案即为盲盒整盒销售模式下因款式重复而引发的纠纷。本案结合盲盒商品的特性,认定在销售盲盒整盒商家承诺款式不重复的情况下,部分款式重复将导致消费者对于整盒盲盒所预期的随机性、惊喜感的无法实现,可予解除合同,有利于引导盲盒销售者规范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数字经济下新型文化产业的发展。

直播间购买翡翠手镯货不对板

原告史某在被告吕某经营的直播间内购买1 件翡翠手镯,直播间主播称自己为职业珠宝鉴定师,介绍其为高冰油胶种水。

原告收货后认为宣传与实物不符,吕某辩称其在销售时告知消费者其所购买的翡翠手镯有48 小时的鉴赏期,在鉴赏期内可以无条件退换货,但超过鉴赏期则不支持退换货,其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综合考量直播主播职业为职业珠宝鉴定师,对于涉案翡翠的品质应当具有较高的认知,然而经司法鉴定,其宣传质地与实际差异较大,且经营者未提交主播在直播间宣传涉案商品品质的依据,故认定经营者成立虚假宣传,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判令经营者吕某退一赔三并赔偿鉴定费用。

本案有利于规范直播间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在直播销售商品时,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并非同处同一时空,基于信息差,经营者应当有依据、审慎地就商品真实情况进行介绍。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共同促进直播带货这一消费新业态健康发展。

网络消费问题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网络消费虚假宣传治理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需要司法实践平衡保护消费者权益、平台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有序发展。

经营者应诚信合法经营,严控质量,如实宣传并完善售后;平台需履行主体责任,优化平台管理制度,健全信用激励机制,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消费者应提升法律意识,理性消费并留存证据,依法利用纠纷解决渠道,理性维权。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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