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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观入案例 德法交融共筑和谐

■ 战海峰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以下对相关案例进行梳理,以案释法,增强民众对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尊崇意识,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于日常生活,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社会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不断提升民众的道德素养与社会的文明程度。

未系犬绳任由撒欢

被轧死亡损失自担

张某在小区内遛狗未系犬绳,任由犬只在小区道路上随意跑动。段某驾驶汽车正常行驶时因道路旁有行人,段某刹车减速,张某的犬只突然从车辆右前方窜出,被车辆右前轮碾轧。

事发后,张某接到通知赶往现场,将犬只紧急送往宠物医院抢救,后该犬只因抢救无效死亡。犬只死亡后,张某对其进行了安葬,并为此支付了相应的抢救费、安葬费等费用。事发后,双方就赔偿等问题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段某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万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小区位于城市建成区,属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养犬分区管理的重点管理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犬只管理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然而,张某未按照条例规定系犬绳,放任犬只在小区内有车辆行驶的道路上奔跑。张某行为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其自身过错承担法律后果;段某在事发时未超速行驶,且综合事发时间、周边环境、犬只大小及所在位置等因素,段某对事故的发生无法预见和防范,不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系贯彻落实《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营造文明、和谐养犬氛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文明养犬不仅是公民参与公共生活中应尊重的社会公德,亦是公民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所应尽的法定义务。养宠人士在享受饲养宠物带来精神慰藉与心灵愉悦的同时,也应注意饲养宠物的管理责任与注意义务,避免宠物自身以及他人受到伤害。

转让股权逃避债务

法院判决股东赔偿

木工郑某河在某装饰公司承接项目做工时摔伤,后郑某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确认其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又申请撤诉。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郑某河属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经仲裁,公司需支付郑某河工伤保险待遇191434.6元,因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郑某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该装饰公司设立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唐某梅。郑某河摔伤后,唐某梅将49%股权无偿转让给罗某。郑某河申请确认与某装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减至5万元。在郑某河所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唐某梅、罗某将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石某珍。公司股东均为认缴出资,出资时间未到期。郑某河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梅、罗某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唐某梅、石某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不因股权转让消灭,唐某梅、石某珍应承担连带责任。且事故发生后,某装饰公司仅通过报纸公告减资,未按照法律规定直接通知郑某河减资,也未向郑某河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减资存在明显瑕疵,股东罗某应承担瑕疵减资责任。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又不申请破产,郑某河有权要求股东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之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唐某梅、石某珍承担连带责任,罗某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系通过否定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不诚信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缩小了股东有限责任的边界,不仅有力地警示了股东逃避责任背离诚信的行为,合理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还立场鲜明地强调市场经营者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本应对劳动者所负的社会责任。

丧偶儿媳赡养尽责

合法继承终得认可

被继承人张某与陈某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张某珍远嫁,儿子张某超与儿媳邱某婚后与二老同住并生育张某林、张某芳等三个子女。张某夫妇早年建房,张某超夫妻出力帮忙,2011年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重病卧床数年,护理、就医等全由邱某负责,直至2015年张某去世。2017年张某超去世,邱某独自照顾婆母和子女,未再婚。

邱某与丈夫张某超名下并无房产,鉴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因素,邱某便提出将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陈某则以邱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没有资格继承房屋为由拒绝。邱某遂以其对张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将陈某、张某林、张某芳等人诉至法院,请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张某名下房屋遗产部分进行继承。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与张某超结婚后共同照顾公婆多年,且在张某超外出务工时,邱某主要承担着对张某的居家护理、外出就医、康复活动等主要赡养义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张某去世后邱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相应的遗产。邱某履行赡养义务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障,但不应因遗产继承发生矛盾而僵化婆媳关系,影响家庭和谐。为此,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实现全部继承人均同意邱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案涉房屋,且陈某自愿将其享有的份额赠与邱某的良好效果。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很好地实现了情理法的和谐共存,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涵养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极大地彰显了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价值取向,对于践行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据《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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