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占军 (河北)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这次修改不仅是自2007年监督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更是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完善人大监督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其中专设一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规定,这一规定在中国法治社会建构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高政治站位
深刻理解重要意义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全面落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任务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多次就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2021年,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提出,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依法纠正、撤销违反宪法法律规定的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规定。
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大制度、法治建设和备案审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和省、市人大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紧密联系实际
探索具体实践
近年来,石家庄市栾城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出台《石家庄市栾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决定》,持续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坚持有件必备,加强备案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范围并对报送备案的时限、方式等内容作出规定。
坚持有备必审,完善审查方式和机制,明确审查重点内容。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明确开展合宪性审查的工作思路和重点;对加强主动审查作出明确规定,不断提高主动审查效率和质量;明确重点审查内容和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内容。
坚持有错必纠,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根据工作实际,对审查纠正的具体程序作出完善,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机制。明确规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审查建议处理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以及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等工作;完善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对听取和审议报告的程序、时间作出规定。
着眼新形势新要求
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准确把握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践,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市区委人大工作会议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的领导贯穿备案审查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坚持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有力保障,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就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关要求,严格履行备案审查工作职责,以合法性审查为主线,突出抓好“备案、审查、纠正”三个关键环节,把所有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及时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提供保障。
持续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创新发展,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监督法,依法行使好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职责,进一步健全监督制度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全面充分履行备案审查职责,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质效,不断推动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