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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享有的基本权利

为保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我国宪法、代表法等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相应的权利。根据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的权利主要有:

出席本级人大会议

举行会议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的基本方式。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有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等形式。县级以上人大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人代会。乡镇人大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代表大会。出席会议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参加审议,发表意见

审议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表明赞成、反对或者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意见,行使审议权是代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人大代表对有关议案、报告进行高质量表决的前提和基础。

为保证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类会议上充分发言、自由发言,没有后顾之忧,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里的各类会议,包括人大代表参加的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以及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等各类会议。有的会议上需要特殊批准程序,如要求在全体会议上发言,一般应当提前提出发言申请,得到同意才能在大会上发言。为保障每一位代表都有充分的发言机会,一般会安排适当的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发言。

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人大立法或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程序,而议案的提出是审议、表决的前提。除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向人大提出议案外,人大代表也可依法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包括法律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内容,是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径,也是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形式。

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

此处的选举,是指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会议,依法投票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参加表决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除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外的其他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参加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对应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镇人大代表则参加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

表决是指人大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表决是人民代表大会决策的法定形式,也是代表对各项法律案、决议、决定草案表明最后态度的法定行为。因此,表决权是人大代表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人大代表要履行好代表职务,就需要有必要的保障和服务。为此,宪法和有关法律专门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在人大会议上发言不受追究、人身自由特别保护、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和时间保障等。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不仅代表法规定了代表的权利,其他法律也规定了代表的权利,比如地方组织法、预算法等也赋予代表权利。这些也是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

(选自《人大代表怎么当》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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