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近日经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保障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需要。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传统建筑确需保护不能进行改建、扩建的,可以将宅基地退回集体后,依法重新申请宅基地;传统村落村(居)民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就原宅基地上的传统建筑处置达成协议。
条例明确,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保护为由强制将原住村(居)民迁出。条例鼓励村(居)民在原址居住,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