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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

修订条例护航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本报讯 (通讯员马文生) 近日,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新修订的《岫岩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经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林业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复绿”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植被工作;对县域内除柞蚕场之外的天然林实行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县域内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实行木材经营加工入库、出库台账登记管理制度,严禁经营、加工、收购、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以上规定为解决林矿矛盾、林蚕矛盾、林菌矛盾提供了法律遵循。

修订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调整了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的划定,增加了河长制相关内容,根据县情实际增加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内容,增加了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内容,明确了违法责任,为保证城乡人民喝上放心水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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