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7月1日起,《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关于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条例规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小区所属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等问题,条例明确,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其他类型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违反规定将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单位,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