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要求是集体活动,基本形式是小组活动。这是由人大职权行使的特点所决定的。
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对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作出了规定,包括统一视察、持证视察、专题调研、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应邀列席其常委会会议、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等。这些活动大多是采取集体活动的方式,有组织地进行。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是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级人大在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时,探索了一些新形式,积累了经验。强调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具有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人大工作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活动主题相对集中,时间和方式相对固定,开展活动形成的调研报告和意见、建议等,可以由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统一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作为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以及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作用,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确保代表活动顺利开展,提高效率;三是,有利于代表之间加强学习交流,集思广益,优势互补,充分研究和讨论问题,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共同研究提出高质量的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条还规定,人大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但不限于集体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代表个人也可以依法开展活动。实践证明,走访、座谈、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设立代表信箱或者电子信箱等方式是行之有效的,既能取得听取意见的实效,又符合代表兼职的特点。
(选自《代表法解读与适用》一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