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近日,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条例》,条例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严格压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厘清部门监管职责边界,创建船籍港与靠泊港双向共管、省际沿海区域协同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破解跨区域、跨部门监管壁垒,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格局。
针对海上作业风险,条例规定渔船应当在政府规划内的渔港停泊、进出港如实报告、实行编组出海、大风天气紧急避险、禁渔期间在船籍港停泊等管理制度;从严整治“三无”渔船,严厉打击渔船非法作业及上下游配套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海上航行、作业、停泊各环节风险可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