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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施行

以法治力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本报通讯员 许 甜 邱庆华

近日,广东省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清远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条例》是清远市聚焦暴雨防灾减灾的专项地方性法规,经清远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经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全市防汛减灾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新阶段。

构建闭环管理体系

全面提升预警响应效能

气象灾害预警是守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灾害损失的“第一道防线”。清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对清远造成较大经济财产损失的气象灾害中,暴雨灾害占比超九成,全市暴雨防灾减灾形势严峻。当前,清远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未形成完整闭环管理体系,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以预警信息为先导的清远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工作机制,以适应新形势下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条例》构建了从风险识别、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转移避险、救援处置到灾后复盘的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覆盖政府、部门、基层、单位、个人等多元主体,职责清晰,流程明确。

《条例》强调“以预警为先导”,明确各级行政机构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快捷传播渠道,加强面向临灾群体的靶向预警能力建设,落实直达基层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和完善卫星电话、广播、喇叭、报警器、铜锣、口哨等设施设备,着力解决预警信息传递“最后一公里”和“最后一百米”的难题;行业主管部门应确保暴雨灾害预警信息通过行业、系统内部信息渠道及时传播;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建立预警信息传播“绿色通道”,及时向社会公众传播。

《条例》第二十条还列举了十项措施,具体、全面且具有可操作性,覆盖信息、巡查、物资、队伍、防护、转移、交通、动员、停工停业、报告等关键环节,为各级主体开展应急处置提供明晰的行动指引。

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筑牢暴雨灾害安全防线

针对基层预警信息传递滞后,自救互救行动迟缓等问题,《条例》出台一系列针对性规定,全面筑牢暴雨灾害防御坚固防线。

《条例》突出强化基层应对能力,明确规定要加强基层预警与响应能力建设,推动乡镇(街道)气象服务站建设,并明确其在预警传播、风险研判、应急联动中的关键职能。同时要求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保障,支持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建与属地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志愿队伍,强化一线自救互救能力。在应急保障设施建设方面,《条例》要求乡镇(街道)和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域的行政村(居委会)、人口密集的自然村至少确定一个避难场所,保障群众避险安置需求。

为提升基层应急处置主动性,《条例》赋予了基层先期处置权,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范围内出现突发性暴雨灾害或者接收到暴雨临灾预警叫应时,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落实分级防御措施,并立即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条例》还强调科技赋能与信息共享,要求加强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流域信息互通机制。

立足地域特色

创新流域防御合作机制

针对清远水系发达、地处北江流域的特点,《条例》创新设计了流域暴雨灾害防御合作机制,形成上下游联动、多部门协同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格局。

该机制包括信息互通、联合会商、联合研判、严格执行流域管理机构调度指令等,规定气象、水文机构向上下游区域同步推送暴雨监测预报数据,水行政部门依托省级水利数据平台,实时共享水库水位、入库流量、泄洪计划等相关信息;属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通报跨区域桥梁、码头等设施的防洪安全动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应当实时向相关流域管理机构通报辖区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以及水库调度计划,并接受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提供的流域调度指令和相关技术指导。当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启动流域性洪水调度或者应急响应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及时调整辖区内水库运行参数,并协助开展上下游联动泄洪、蓄洪等应急处置措施。

此外,《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暴雨灾害联合复盘机制。重大暴雨灾害处置结束后,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水文等部门和机构开展联合复盘工作,及时评估暴雨预警与响应工作情况,总结提炼经验、成果,并形成报告作为有关预案、标准的修编依据。

“《条例》围绕暴雨预警、应急响应、临灾避险、灾后复盘全流程建章立制,把人员转移、停工停课、避险安置等关键举措固化为法定要求,用法治手段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清远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各部门要狠抓落地,切实把法规制度设计转化为治理实效,市人大常委会将持续发挥监督职能,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项评估等方式,全程跟踪《条例》实施情况,紧盯关键条款落地落实,及时推动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堵点难点,确保法规落地生根、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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