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下一篇

回应企业诉求 直面发展痛点

国常会年终再提“涉企行政检查”

12月2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会议指出,涉企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初衷是规范和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乱作为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营商环境改善。

对此,会议提出,要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着眼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合理设置频度,妥善把握力度,着力提升精准度,努力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要明确行政检查主体,清理公布行政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要合理确定检查方式,严格检查标准和程序,加强行政检查执法监督,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杜绝随意检查。

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看来,年终审议通过《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对明年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政府讲诚信,所采取的行为公平、合理、可预期,才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涉企执法乱象时有发生

有企业一年被检查上百次

今年11月,司法部公开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其中,某市一家天然气输送公司从2021年至2023年,每年都接受上百次检查。2021年迎接检查326次,接待检查人员5344人次;2022年迎接检查156次,接待检查人员1465人次,2023年7月底前,迎接检查110次,接待检查人员513人次;检查主体主要涉及发展改革、安全生产、能源等多个执法领域,检查层级涉及省、市、县、乡四个层级。

上述公司负责人称,近年来检查主体多、检查内容多、检查频次多、检查标准不一,企业疲于应付,迎检负担沉重。最后经过当地司法局组织规范整改,检查次数实现大幅降低。

而在近期民营经济促进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涉企检查的意见比较集中。

司法部称,由于检查缺乏规划性、协同性、规范性,导致涉企检查频次过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破坏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此次会议提出,要把规范行政检查作为明年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及时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多场高规格会议密集发声

释放为企纾困积极信号

行政执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不可或缺的一环。今年以来,多场高规格会议就规范涉企执法提出要求。

9月26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

10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和企业家座谈会时提出,坚决治理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

同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表示,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及时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进行提醒,必要时进行督查。

不到一周时间,10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司法部、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均表示要加强对企业的法治保障:严格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加强涉企执法监督、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

近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对规范涉企执法作出明确部署,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

一系列行动与部署,释放出纾困民营经济、力挺民企发展的坚定信号。

规范涉企检查关键在落实

建议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关键在于“最后一公里”的落地。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要对“最后一公里”行政人员的行为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并切实执行,同时要对一些乱作为的执法人员作出严厉惩罚。他提醒,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关键在于“最后一公里”的落地,要准确理解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完善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政策的“最后一公里”,其实就是基层执法人员如何规范行使自己的权力,杜绝像“小过重罚”等执法随意性过大的问题。

当前,已有一些地方在规范涉企检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比如,北京、浙江、山西、河北、湖南等多地开展了扫码检查、反向监督的试点工作,江西提出“无事不扰”,云南推行“企业安静期”等,这些实践就是在探索“有为政府”的边界,把政府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给企业生产经营留出自主空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蒋泽中建议,应该把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上升到法治的高度上来,上升到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度上来,由国务院或者国家有关部门主导牵头,下重手查处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解决几个关注度高的典型案子,形成威慑力,才能实质性切实改善营商环境,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本报综合)

版权所有 ©2022 人民代表报 rmdbw.cn 晋ICP备12007816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